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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异议,予以服从并配合。2、若出租人在租赁物中设立广告或与广告有关的图形,须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发生下列情形,构成承租人违约事件(1)承租人未支付任何到期款项(2)任何向出租人做出的陈述或保证为虚假或误导的(3)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承租人未能遵守或履行其作出的承诺、协议或保证,并且该等情况在出租人书面通知承租人后持续10天;(4)承租人与出租人或出租关联人之间任何其他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5)承租人不能清偿任何到期债务,无论债权人是否是出租人,承租人关闭、停止、停产、重组、合并或转让其所有或实质性资产,或出租人合理认为承租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实质性的恶化;(6)承租人自行提出或被提出破产申请或破产程序已经开始并正在继续;(7)有关就本合同出租人所取得的担保项下的违约或不履行。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1、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
f定的除外。(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下列事件构成不可抗力:(1)发生战争、武装冲突、地震、动乱、自然灾害或其他与前述事故相同或相似的,受影响方无
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控制的事故或情形。(2)发生法律变更致使本合同租赁行为无法完成。3、在发生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使得任何一方或受影响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受到拖延或不能履行
时,受影响方不承担因此之任何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4、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受影响方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电传或电报或其他任
何合理书面方式,通知对方有关不可抗力的发生和不可抗力对其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的影响,同时应呈交证明不可抗力的有关官方证明或公证证明。
5、在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十五日之内,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磋商本合同之变更,未能达成合同的,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保密条款1、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获悉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有义务为对方保守,不得泄露。否则由此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获得赔偿,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包括雇员、代理人、代表或顾问等)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中任何一部分的任何条款,以及双方所签署及来往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中的内容,亦不允许在商业印刷品、宣传印刷品、专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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