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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车辆租赁合同
第一条序言
合同编号:
本公司租赁合同书(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0年1月日在广州市签署:1、双方当事人出租人(出租人)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
邮编:
承租人(承租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本租赁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出租人同意依据承租人对租赁物(拖头:品牌、型号、辆。挂车:品牌、型号、辆)的选择,出租方将租赁物租赁予承租人,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3、本合同是以租赁形式完成双方既定的义务。4、承租人对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责任。5、为了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1、本合同当事人为各自独立存在的、合法的经营者,双方之间只存在租赁关系,能各自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2、出租人和承租人是一个各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独自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承担任何代为清偿、保证、连带责任。3、承租人自行聘用的职工不是出租人的员工,也不是出租人委托的代理人,出租人对承租人及其员工的行为不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4、以上法律地位之确定,不因承租人租赁关系之行为而发生任何变化。
f第三条租赁物“租赁物”指双方签署之任何租赁物描述表(附件一)、车牌号见(附件三)中所规定的租赁物。第四条租约任何本合同附件下的租赁物租赁于该(附件一、二、三)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署或盖章后成立生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意该(附件一、二、三)通过提及本合同而并入本合同条款,共同构成该附件项下租赁物租赁的独立租约。第五条租赁期限1、承租人租赁和使用租赁物的期限为24个月,由应付租金明细表(附件二)明确规定;2、租赁期限的起租日为租赁物的受领日,并持续至应付租金明细表规定的期限届满,在租赁期满后按本合同18条执行。第六条租金及管理费1、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无条件按应付租金明细表(附件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管理费和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无权以任何理由抵销租金、或管理费、或其他应付款项,除非承租人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如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管理费、或其他应付款项,超过15天的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强制收回租赁物。2、承租人应就其应付的任何租金、或管理费或其他款项,从第16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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