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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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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3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一法一条例”是《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城市规划工作和乡村规划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经过20年的不断努力,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我国已经形成由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组成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对比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最大的不同就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就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第一,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一字之差,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走向城乡,从而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第二,从坚持的原则来看,老法是“指导建设”,而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新法可以说从规划的编制到组织实施,始终贯穿着对耕地、自然资源、文化遗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而且对规划区内的各类资源进行多种形式的保护。比如,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新法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和生态资源。第三,从方法上来看,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我认为这是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以前之所以出现“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现象,就是因为缺乏对规划的实施和监督。为了强化监督检查,新法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完善了对规划的人大监督、公众监督、上级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第四,以前违反规划后没有对责任主体的处罚,新法则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并把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身工作的约束摆到重要的位置。比如,对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批准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
f究刑事责任。第五,老法强调规划部门的作用,新法则强调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比如,根据新法,今后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还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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