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合肥市一类幼儿园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科学规范地实施市一类幼儿园评估工作,根据《安徽省一类幼儿园评估工作规范》(教基〔2009〕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市一类幼儿园评估的幼儿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截至申报当年的6月30日依法成立3年以上;(二)幼儿园土地证、房产证齐全,或者园舍租赁合同期限剩余3年以上;(三)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四)有专用音体室和配套的活动室,卫生间无3个班及以上共用现象;(五)近3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六)专任带班教师100取得教师资格证,其中城区幼儿园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不得低于80,农村幼儿园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不得低于50;(七)按规定配备专职保健员,每班配备“两教一保”;(八)专任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职工工资最低标准的15倍(不含社保费),其他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职工工资最低标准(不含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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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九)办园规模不少于6个班,且小、中、大班设置齐全,班级招生规模不超过额定人数9人;
(十)无小学化倾向,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十一)食堂功能齐全,分区合理,流程清楚。幼儿伙食费专款专用,单独做账,无挪用现象。第三条市一类幼儿园的评估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市一类幼儿园评估每年组织一次,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9月30日。第五条申报市一类幼儿园评估的基本程序为:(一)幼儿园自愿向所属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申报;(二)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初评;(三)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向市教育局推荐;(四)市教育局组织评估专家组终评;(五)市教育局通过门户网站公示市一类幼儿园候选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六)经公示无异议的幼儿园,由市教育局命名为“合肥市一类幼儿园”并颁发牌匾。第六条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一)园务工作;(二)保教队伍;(三)保教工作;(四)硬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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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评估的具体内容以本办法所附指标体系为准。第七条评估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实施评估,并对照评估指标体系赋分。第八条市一类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总分值设定为1000分。市区幼儿园终评得分满900分,农村幼儿园终评得分满850分,且无“一票否决”情形的,方可被认定为“合肥市一类幼儿园”。第九条市一类幼儿园在保教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食品、交通安全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