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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中药材专业市场质量监督抽验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质量监督抽验工作,保证监督
抽样、检验工作的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促进亳州药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主管亳州中药
材专业市场质量监督抽验工作,抽验分为计划抽验和日常监督抽验。计划抽验由亳州市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市所)负责实施,日常监督抽验由市局及市所共同负责实施。第三条亳州世纪国药有限公司负责本公司内的质量监督抽验工作。
市所承担对亳州世纪国药有限公司质量管理机构的技术指导、督查工作。第四条作。第五条验计划。计划抽验由市所拟定方案,报市局批准。抽验品种主要包括:(一)全国范围内临床用量大的中药材;(二)临床不良反应严重的中药材;(三)国家及省药品质量公告中公布的不合格中药材;(四)历年检验阳性率较高的中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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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所承担依法实施药品质量监督抽验所需的药品质量检验工
市局及市所根据药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订年度药品质量抽
f(五)价格波动较大的中药材;(六)中药材初加工产品;(七)品种易混乱的中药材。第六条日常监督抽验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进行有针对性的抽验。第七条负责日常监督抽验的单位和部门除根据需要作好必要的评价
性抽验工作外,每月要对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内经营企业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发现质量可疑品种随时抽验。第八条计划抽验、监督抽验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抽验费用按照国
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第九条中药材抽样工作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技术人员
完成。抽样时,应首先对被抽样单位监督检查,再按规定抽样,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监督检查和抽样人员必须接受法律法规和抽样专业技能的培训,并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十条监督检查和抽样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抽样任务时,要当主动
出示药品监督人员的执法证件。第十一条被抽样单位应当协助抽样人员抽样,药材经营者应提供被
抽取的药材的来源或产地凭证、进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被抽验方应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第十二条药品抽样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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