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齿啮合面中部且不小于啮合面的60。1.44各轴花键与滑动齿轮键槽的侧隙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15mm。1.4.5各轴花键与齿座、突缘及其他非滑动部件的花键槽侧隙应符合原设计规定。1.5滚动轴承或齿轮与轴颈的配合:属过盈配合的应无间隙且最大过盈量不超过原设计规定属过渡配合的其间隙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003mm,属间隙配合的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02mm。1.6滚针轴承与轴颈及承孔的配合间隙为0.020.125mm。1.7衬套与轴颈和承孔的配合:属间隙或过渡配合的其间隙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02mm属过盈配合的应符合原设计规定。1.8变速叉1.8.1变速叉端面磨损量应不大于0.40mm。1.8.2变速叉端面对变速叉轴孔轴线的垂直度公差为0.20mm。1.8.3变速叉两端工作侧面与环槽的配合间隙为0.201.00mm。1.9变速杆球形中心到杆下端距离应符合原设计规定。1.10第二轴突缘的端面圆跳动公差应符合1.1.3项的规定。2、检验规则
f2.1磨合与试验2.1.1变速器装合后应在试验台上磨合并进行无负荷、有负荷试验。负荷为传递最大扭矩的30左右。运转前选用并按规定容量加注清洁的汽油机润滑油。各档运转时间的总和一般不少于1h。2.1.2运转中第一轴转速在10002000rmi
、油温在1565℃时不允许有自动脱档、跳档现象。操纵机构和同步器换档应轻便、灵活、迅速、可靠。运转和换档时均不得有异常响声。变速杆不允许有明显的抖动现象。所有密封装置不得有漏油现象。2.1.3磨合与试验结束后应进行清洗。其清洁度应符合原设计规定。非结合外露表面应涂漆或银粉。按原设计规定加注润滑油。2.2变速器最大噪声及测试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3变速器经检验合格签证后才能交付使用或存放。3、存放变速器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之处并防止锈蚀。4、分动器分动器修理技术条件可参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5本标准中未规定的规范、零部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原设计或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的规定。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江苏、陕西省交通厅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恒学、黄小慈、张群、杨华新、兰广泰。
f汽车发动机凸轮轴修理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发动机钢制和球墨铸铁、合金铸铁制凸轮
轴的修理。修竣的凸轮轴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技术要求
轮表面累积磨损量包括修理加工磨削量不超过
08mm时,允许用直接修磨的方法恢复凸轮;超过08mm
需要修理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