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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
f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上岗。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或新的岗位前,必须登记造册(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第八条施工工地应设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学校,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三章文明施工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封闭施工。在市区主要道路临街的施工现场,应沿周边连续设置高度不低于25m的围墙,材料应选用砌体(混凝土空心小型砌块或烧结多孔砖),砖墙面应抹灰刷白,设置压顶,做到坚固、整洁、美观;在市区一般街道或其他区域的施工现场,应沿周边连续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围挡,围挡不能随意开口。围挡材料应选用砌体(混凝土空心小型砌块或烧结多孔砖)、装配式拼装活动板材或环保型装配式彩钢板(厚度不少于05mm)等硬质材料,做到坚固、整洁、美观、不透视,禁止使用石棉瓦、彩条布、竹串片板、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第十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大门。大门净高度不应小于45m,门宽不应小于45m,门头高不应小于06m,门柱断成面尺寸不应小于05m×05m。门柱上应书写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创优保信誉等与企业管理内容有关的宣传标语,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并书写企业名称。第十一条工地出入口应设置混凝土浇捣的冲洗平台(规格不应小于35m×5m)、沉淀池子和冲洗设备,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地出入口冲洗平台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污水必须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出工地。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门卫室,建立门卫制度,配备专职门卫人员。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应佩带工作卡(工作卡应有相片、姓名、工种、单位、编号等)。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在大门公示统一制作的“三牌三图”,即工程报建情况牌、质量承诺牌、安全承诺牌、规划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单体立面效果图或鸟瞰图(成片小区开发建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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