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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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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生产、销售,不合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格产品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生产国家明令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淘汰的产品业执照。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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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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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伪造产地、伪造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冒用厂名厂址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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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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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不合格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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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制售假冒伪劣提供便利未强检、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使用不合格、破坏器具伪造数据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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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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