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了有关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4该外国判决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5符合执行条件的外国判决,我国法院用裁定的方法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的规定予以执行,否则,不予承认与执行;
6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而该判决国与我国没有条约或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四、论述题
f1、论述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
答:涉外民事案件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相联系,在涉外民事争议发生后,需要依据当事人国籍、住所、经常居所地、营业地、行为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院地等连接因素确定管辖法院。从各国立法和国际民事诉讼实践来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属人管辖
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论其居住在国内还是国外,只要具有本国国籍,本国法院就享有案件管辖权,主要是与人身有关联的案件。
二、属地管辖
属地管辖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一个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发生在本国领土内的事、位于本国领土内的物都享有完全和排他的管辖权。以地域为标志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为各国所认可。
三、专属管辖
国家出于对涉及本国公共秩序或出于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的考虑,规定特定民事案件为本国法院专属管辖,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主要有不动产、法人的成立解散或破产、婚姻家庭继承、专利商标的案件。
四、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运用,是对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的变更和补充。协议管辖可排除依属人原则或属地原则确立的法院管辖权,可以使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法院获得管辖权,但也有一定的限制。
五、平行管辖
平行管辖案件多是与有关国家联系不十分紧密,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且本国法院不排除外国法院管辖的案件,平行管辖权的确定完全取决于原告的选择,主要适用于海事和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论述我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
答:我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包括:①我国加入的1958年《纽约公约》;②我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③与我国没有条约关系的,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f一、管辖法院
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由仲裁裁决的一方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