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法
第一节消费税的基本原理
消费税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分◆一般消费税,指对所有消费品包括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普遍课税。◆特别消费税,指对特定消费品或特定消费行为如奢侈品等课税。特点: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征税环节单一;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征收方法灵活;税负具有转嫁性。作用:调节消费结构;限制消费规模,引导消费方向;及时、足额地保证财政收入;在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计税方法: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才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第二节征税范围
①生产应税消费品;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③进口应税消费品。由海关代征。④零售应税消费品。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第三节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1、烟。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包括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