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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1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F的批发企业;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①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l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②骗取出口退税的;③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全且。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税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3.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4.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f5.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6.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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