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调整,全院干警都已启用新业务应用系统。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建立了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检察官按权力清单行使职权,防止职权交叉。检委会运行机制已根据省院方案进行了规范,规范案件范围,完善提请程序,加强检委会专业化和办事机构建设,信息化建设已经完成。
建立了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公诉、侦监科等科室已经进行定期实际操作。案件管理监督机制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各科室分管领导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落实防止干扰办案的登记通报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
在公诉、侦查监督等业务部门以独任检察官为主要办案组织形式;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固定的办案组为主要办案组织形式。在具体的工作中,各业务部门根据实际办案需要可提出设置临时检察官办案组,办案组人员可重新配置,办案组的主任检察官由检察长临时任命。
三、检察官单独职务建立情况
检察官等级套改已经完成;按照上级统一安排,2017年3月底完成员额检察官工资改革套改及兑现工作、2011年以来检察津贴上报审批工作,已对司法辅助人员进行初步套改,对27名检察官助理、8名书记员完成初步职务套改。按照上级院的安排,即将开展检察官等级晋升工作。
四、内设机构改革情况
认真学习了中央编办、最高检印发的《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参加了上级组织的有关会议,做好了内设机构改革的准备工作。我院坚决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稳妥的推进,做到令行禁止,及时向党委和上级检察院报告工作情况,争取得到上级的指导和支持。
五、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内设机构的数量
建议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检察机关的差异,根据案件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改革方案。建议100人以上的检察院,业务部门可以设置810个,综合部门适当精简。各业务部门不设置二级机构,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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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部门出现“留人难”问题
由于分类管理改革后,检察官、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在职业发展、待遇保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大多数综合部门的负责人没有进入“司法行政人员”的意愿,未入额干警也不愿意到综合部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