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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间的领土争端的处理方法
国际法院裁决领土争端首重条约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国际法院裁决领土争端的第一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解决领土争端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国际条约是解决国际领土争端的首要依据。几乎所有的领土争端都涉及不同时期、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条约。若能确定在当事方之间存在解决领土问题的有效的国际条约,条约用语的含义一经确定。即使依据的是被现代革命者斥之为“殖民时代的不平等条约”,只要缔约两造俱在,按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法院即可据此裁决争端。1994年国际法院对利比亚和乍得领土争端的裁决表明已有明确划界条约就不须考虑其他1990年,利比亚和乍得分别向国际法院起诉,将奥祖地带的主权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利比亚主张在利比亚和乍得之间的莫西西部不存在边界。乍得则主张边界已确定。对于利比亚和乍得之间是否存在边界的问题,法院发现1955年利比亚和法国(乍得原是法国的殖民地)间的划界条约第三条规定,缔约双方承认其边界是由一些国际文件规定的,在该条约附件一中提到“缔约双方承认:突尼斯、阿尔及利亚、法属西非和法属赤道非洲的领土为一方,利比亚领土为另一方,双方的边界源自利比亚联合王国成立时有效的国际文件”并列出了这些国际文件的名称。
f法院认为应按照国际习惯法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31条第去解释1955年条约,即条约应就其用语按照上下文并参照其目的和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并且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情况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也必须和条约的上下文一同考虑。法院进一步确认当事双方嗣后并无新的领土安排后,认为双方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问题都无需考虑,因为如果以善意理解其条款,1995年条约已划定了利比亚和乍得之间全部边界,并且条约的全部条款都表明利比亚明显知道边界被设定。所以1994年国际法院裁定此案乍得胜诉,有争议的地区属于乍得。2002年国际法院对印尼与马来西亚两小岛的争端裁决表明划界条约不能无限解读确定争端地区是否存在有效处的国际条约是一件基础性的工作。在2002年作出判决的“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关于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的主权归属诉讼”中,印尼的主张主要依据1891年6月20日为“确定婆罗洲上荷兰领地与英国保护国之间的边界”而缔结的《专约》第四条:“从东海岸上北纬四度十分点,边界线继续沿该纬度向东,穿越塞巴蒂克岛:该岛位于北纬四度十分以北的部分无保留地属于英国北婆罗洲公司,以南的部分属于荷兰”来声称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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