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分类管理,制定本办法。一、分类原则按照服务项目按类区分、医保费用分类结算、类别布局相对合理、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将市区定点零售药店区分为A类、B类。A类定点零售药店(下简称“A类”)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A类数量控制在定点零售药店总量的10以内。二、类别标准(一)A类1获得定点资格并签定服务协议3年以上;2营业场所实用面积(指店内同一平面连续不可分割的实际营业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3连续3年未受到暂停协议处理和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认可度;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和GSP要求,建立药品购销记录,对药品进销存实现计算机全程化管理,并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系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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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注册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3名以上(不得兼职和挂名);6除符合协议规定要求外,另配备1名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员和相应的固定医保政策宣传设施。(二)B类除A类之外的其他定点零售药店。三、服务项目区分和费用结算范围(一)A类:提供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处方外配和OTC服务,费用结算范围包括各类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二)B类:提供普通门诊处方外配和OTC服务,基金结算范围仅限个人帐户资金。经评定确定类别后,定点零售药店应在店堂显要位置公示其服务项目和费用结算范围。四、动态管理(一)按照类别签定不同内容的《服务协议》,执行不同的检查考核内容、方式和标准;(二)A类药店因经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A类评定标准的,从发现之日起降为B类并公示;(三)各类定点零售药店经查实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暂停协议或取消定点资格。五、A类药店评定办法(见附件)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A类药店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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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件
A类药店评定办法
一、评定范围徐州市市区所有符合A类标准的定点零售药店。同时,在贾汪区等远离市区的定点零售药店中各择优选择1家确定为A类药店。二、评定周期每年评定一次。三、评定流程(一)申请每年3月份,各定点零售药店提出申请,填写《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1),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第一次评定于2010年6月18日前受理申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