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实施,也可以采取前期工作代理或者建设实施代建的组织形式实施。采取全过程代建的,代建责任自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之日开始至项目保修期终结;采取前期工作代理的,代理责任为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采取建设实施代建的,代建责任自初步设计的组织实施开始至项目保修期终结。代建单位在代建责任期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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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建合同应当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二)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三)负责自筹资金的筹措,并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存入项目专项资金账户;(四)代建合同约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会同使用单位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二)办理项目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三)组织实施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中标合同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建设等主管部门备案;(四)负责项目施工、采购等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五)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款;(六)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报表、资料;(七)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财政主管部门;(八)整理、汇编并向使用单位移交工程建设资料、档案;(九)代建合同约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四条代建单位不得与投标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将代建工作转由其他单位承担。第十五条代建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具体事宜由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进行建设管理,控制项目总投资额,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所实施的代建组织形式,每月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或者《项目进度月报》。第十七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