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899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830【实施日期】2018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8〕9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8月30日
包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13
f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办发〔2010〕4号)和住房
与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建房〔2010〕5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第二条
市四区和稀土高新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住宅建设项目、商业和住宅混合体(不
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和非住宅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
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项购房款项)。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企业自愿、银行配合、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
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按本办法确定的模式进行预售资金监管。如不选择则按我市现行商品房预售的相关规定执行。
23
f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工程项目竣
工验收备案后终止。
第六条
开设监管账户的银行和第三方托管机构协助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商品房预
售资金监管。
第七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处理商品
房预售资金监管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等工作。
第八条
人民银行负责对商业银行(下称“开设监管账户的银行”)账户管理、结算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银监部门负责对开设监管账户的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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