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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入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
甲方:乙方: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督促乙方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咨询服务。3.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项目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期组织乙方参加环孕情检查或生殖健康服务。4.督促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5督促环、孕检对象按时向户籍地寄回《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应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在限期内补办,逾期不补办的,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处罚。
f2.乙方应按照知情选择的原则,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出现非意愿妊娠应及时终止妊娠。3.乙方要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服务。4.乙方可以凭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5.乙方凭经甲方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6、持证怀孕,如私自流产、引产,出生后死亡不向甲方汇报,经查明系溺婴、弃婴者,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三、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政府仲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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