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京教高20072号)
第一条为促进首都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活动,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均须按照本办法对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备案。本办法所指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是指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本办法所称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包括在本市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办学、宣传信息。第三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为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f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机关负责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应于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到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经备案后方可发布。第五条备案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学校提交的《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设置备案文号,加盖备案公章,并交付学校。第六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在核准的期限内有效,逾期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七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在不同媒体发布同一内容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备案有效期内不需重复办理备案手续。第八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应在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后十五日内,将所发布的广告样刊送备案管理部门留存、备查。第九条备案管理部门为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在申请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时,应当交验如下材料:(一)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当场审验后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