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放矢,准备相应材料。提请专利无效的理由包括现行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规定,现行专利法第26条有关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规定,以及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有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定义等。结合上述规定,企业可通过对涉案专利技术重新检索,参照对比文件充分分析,查找存在的漏洞与缺陷,依照合法程序提请宣告专利无效。对权利人来说,除了前期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尽量做到权利要求范围恰当,说明书及附图能够准确说明权利要求外,一旦遭遇专利权被提请无效,在应对过程中还需要采用一定策略。首先,要对自身专利进行稳定性分析,重新界定权利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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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看是否存在没有及时缴纳年费,或者其他非技术性因素导致的权利消失等因素。如果通过专业机构确定权利不存在瑕疵,就要根据对方提出的证据,积极查找相关资料,逐一反驳。其次,如果专利稳定性存在问题,有被全部或部分无效掉的可能,就要采取别的措施应对。一方面,可以检查对比文件的适用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寻找对方拥有专利的漏洞,提请宣告专利无效。一旦形成双方互被无效的状态,可为下一步和谈争取相对主动的状况。最后,还要权衡专利的生命周期。如果被诉无效专利对企业技术空间的拓展及已经没有多大价值,或者权利维护的成本与所带来的收益不成比例,就可以选择放弃应诉。任何一项技术都有其相对的生命周期,如果涉案专利已经丧失继续维持的必要性,就应该及时放弃维护。专利法第62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由此,对于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控侵权人来说,除了针对原告主张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或者依据专利法第69条作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两种方式之外,又多了一种利用现有技术抗辩的途径。对于实施了现有技术的被控侵权人来说,利用无效宣告制度和现有技术抗辩制度都有可能解决其面对的侵权指控问题,但上述两种制度的立法目的及功能显然不同,在提出请求的主体、时机以及理由方面也有较大的差异。对于普通的社会公众(包括潜在的被控侵权人)而言,只能通过无效宣告制度来对一项已经授权的专利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质疑,而对于已被起诉的专利侵权案件的被告而言,如何选择适用两种制度应对自己面对的侵权指控亦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利用这两种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