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乘客遭受人身损害
的赔偿纠纷案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吕甲木
【内容提要】在客运服务中,若乘客符合消费者的身份,那么乘客跟作为客运企业的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也构成了消费者合同。由于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上规定的不一致,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导致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争议。本文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分析,认为这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在性质上能够并存,属于择一的法律竞合,不能一概而论谁是特别法,谁是普通法。允许消费者有权选择法律,选择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只有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那么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这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就是特别法,应该优先适用,如果消费者没有选择,法官应该行使释明权,告知消费者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对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关键词】客运人身损害消费者竞合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在客运服务中,乘客遭受人身损害的,乘客有权以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侵权为由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向加害人主张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有权选择以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上跟司法实践中依据合同法计算赔偿损失的标准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不一致。在乘客符合消费者身份并选择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向承运人主张赔偿责任时,在司法实践中就产生争议,有的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有的法院不支持,并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甚至有的法院干脆不允许原告选择以合同为由来主张违约的赔偿责任,而直接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案件来审理。以下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在乘客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中的适用问题展开探讨。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f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