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等关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有关
工作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出口许可与管理税务检查【发文字号】商办资函2011979号【发布部门】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10831【实施日期】2011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部分外商投
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商办资函2011979号)
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7年第57号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不再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列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发布2007年第42号公告,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税收政策,作出明确规定。为执行有关进口税收政策,解决各地在执行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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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资发20061号,以下简称检查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对检查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就进一步做好出口检查及退税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当地海关和国税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对2002年10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设立或增资,并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2号公告,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财办关税200812号)享受进口设备税收先征后退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产品出口相关情况进行汇总。二、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通知企业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2011年以前核查期各年度产品出口情况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及申请退税企业缴税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请随附光盘)报送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三、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核查表并进行初步审查后,按顺序将核查表以及核查产品涉及的进出口报关单证等相关材料转当地海关、国税局、财政专员办,由相关部门对企业产品出口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相关部门确认企业申报各项情况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