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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51229【生效日期】200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北京市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第五条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两年公布一次。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是指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政策的危改回迁小区。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f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方式,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十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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