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532号文有关问题的通
发布日期:2006329来源:
(讨论稿)各市林业局,区直国有林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其他木材范围的通知》(桂政发200532号)(以下简称《通知》)颁布实施以来,我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对规范我区木材运输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由于《条例》和《通知》对执行凭证运输的木材种类和范围的界定不太明确,加上各地对《条例》和《通知》规定执行凭证运输的木材种类、范围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在具体执行时难以掌握,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没有统一标准,一些地方木材流通管理较为混乱,盗伐滥伐林木和违法收购、运输木材的行为有所抬头,不利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条例》和《通知》,维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威,规范我区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和执法,依法打击违法运输木材行为,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执行《条例》和《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凭证运输木材种类和具体范围根据《条例》和《通知》的规定,我区实行凭证运输的木材种类和范围为:(一)原木类。包括各种规格原木。(二)原条类。包括各种规格原条。(三)锯材类。包括枕木、板材、方材。(四)芯板类:包括木制胶合板、贴面板、细木工板、拼接板、指接板。五)树木、树蔸类。树木,指采挖移植的乔木、灌木,包括幼树和树桩,胸径5公分以下的生产用苗除外;树蔸,包括采伐林木后剩余的伐根和自然枯死的树蔸。(六)商品竹材。包括各种商品竹材。(七)木片类。包括利用各种木质材料加工而成的木片。(八)单板类。包括各种规格的单板。
f(九)包装箱板类。包括各种木制包装箱板(纤维板、刨花板制成的包装箱板和装有货物的包装箱除外)。(十)门窗(框)类。包括各类木制门窗框。(十一)木炭类。包括各种木炭。二、关于薪材运输管理问题薪材是指农村居民自用的生活烧材。凡是超出农村居民生活烧材以外的木材,必须执行凭证运输管理。凡是运往中纤板厂、木片厂、胶合板厂等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作为经营加工原料的木材,按原木、原条类执行凭证运输管理。不得以薪材名义进行运输。三、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