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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传统的行动和情感的行动都不属于合理的行动,只有价值合理的和目的合理的行动才属于合理的行动,也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行动。不过,从韦伯理想类型的方法论来看,传统的和情感的行动,它可以被看作是“理想类型”中的“合理”行动的“偏差”,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它才获得其自身意义。而且,它们虽然总的来说表现为“不合理性”,但其中也往往包含着过渡到价值合理的或目的合理的行动的因素。韦伯还具体分析说明了以上几种行动之间的相互联系及细微区别。他先谈到情感的行动和价值合理的行动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在韦伯看来,两者之间的共同点是,无论对于前者还是后者,行动的意义不在于达到某种具体的目标或获得某种实际的效果,而主要在于行动过程之本身。两者之间的区别则在与,情感的行动并不表现为坚定的、始终如一的为实现或接近某种最高价值而努力,而往往表现为意识的、冲动性的情绪发泄。相反,价值合理的行动则强调行动的绝对立场和最高价值,并坚定不移的、有计划的把达到这种价值公设作为行动的取向。关于价值合理性与目的合理性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纯价值合理的行动,他并不考虑通过行动来实现可以预见的结果,而仅仅处于对义务、尊严、美、宗教谕令、虔诚等等的信仰。反之,目的合理的行动则表现为以对行动的目的、手段和结果的思考作为取向,不断的对各种可能的目的、与实现目的的相应手段、措施以及行动的结果进行理智上的权衡。由此可以看出,价值合理的行动与目的合理的行动往往处于复杂多样的联系之中。然而,韦伯认为,尽管如此,两者的区别还是明显的。因为从目的合理性的角度看,价值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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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永远总是不合理的。而且,他越是把行动的目的上升为某种永恒的绝对价值,越是不反思行动的结果,它便越是远离目的的合理性。可见,两者的区别在于,在目的合理的行动那里,目标是可变的,同时,把主要经理集中在对有效手段的选择上。而价值合理性则总是使行动向着某种绝对的、永恒不变的目标。总之,在韦伯看来,现实中的社会行动是极为复杂的,很少只表现为某种单一的形式,而往往是两种或两种以上形式的混合。所以说,现实中的行动只是近似的与上述四种纯粹类型相符。他同时指出,任何分类法都不能穷尽现实中的社会行动。13新教伦理(韦伯)新教伦“天职”观念,即某种由上帝安排的任务,成为新教的核心内容。他抛弃了原来天主教那种禁欲主义的修行而超越尘世的空洞劝解和训令,而把个人在尘世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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