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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颁布时间20081110发文单位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f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f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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