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
彭云业瓮洪洪
摘要摘要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确认与保障是宪政的本质。行政机关只有追求公共利益时才能对公民的权利进行必要的干预。因而公共利益不仅限定了公民的权利界限也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界定了边界。然而公共利益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性概念行政机关掌握着巨大裁量空间。为避免行政机关盗用公共利益之名而谋非公共利益之实应在立法、执法及司法等环节中对公共利益予以界定和审查把行政机关的权力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确认和保障是宪政的本质核心也是国家存在正当性的标准之一。然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并非漫无边界行使时也并非毫无限制既不能侵犯或损害其他权利或其他主体的权利更不能违背公共利益否则将不受法律保障反而要受到法律惩罚。行政法上依公共利益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正是基于此。但由于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不确定的概念部分行政机关出于部门利益或其他目的随意解释甚至将商业利益解释为公共利益侵害公民基本权利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分析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概念来明晰其内涵并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环节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
公共利益概念及其历史背景
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不确定的概念虽然我们可以举出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很多公共利益的例子也可以举出商业这样的非公共利益但我们还是很难说清公共利益究竟指什么。不过我们仍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判断即将公共利益一词分解为“公共”和“利益”。“利益”是指主客体间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不限于物质上的利益还包容文化、风俗、宗教、理念上的利益因而利益的有无尤其是文化风俗上的利益与主体的感觉关系密切有时甚至是主体对客体的
f一种价值判断。而价值判断在一个多元的社会里也就意味着没有固定的答解因而在公共利益内容上见解不一从而导致法律规定上公共利益内容上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公共”蕴含有“开放”的意义。这一点经济学上的研究最多也最深刻。在经济学上公共利益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供给的连带性和排除他人消费的不可能或无效率。供给的连带性是指公共物品一旦生产出来无论其使用者是增加或减少都不影响该公共物品的供给。而排他性则指公共物品一旦生产出来就无法排除特定人的消费或者排除特定人消费公共物品的成本会很高。“供给的连带性是胡萝卜它使合作性的集体决策有利于所有的人而排他性原则的缺失却是苹果它把个人诱入独立的不合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