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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服1999357号
关于印发《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我省现行的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中介服务收费办法及标准,是在中介业务开展初期制定试行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些中介组织逐步与政府行政机关脱钩,走向社会化,现行的办法及标准已不尽合理。为更好规范中介组织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中介组织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中介组织服务收费的要求,省局在征求了多方意见的基础上,重新拟定了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望及时报告省局。
江苏省物价局
f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会计、审计、税务、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等以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保障中介组织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收费是指中介组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三、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首境内从事会计、审计、税务、资本评估(以下简称中介组织)等中介业务的中介组织。四、中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中准价水平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适时制定和调整。各中介组织可根据业务的繁简程度在省定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确定收费。五、中介组织收费实行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形式。具体采取何种形式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f计件收费的中准价见附件。计时收费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六、中介组织与委托人必须遵守自愿委托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双方必须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中介业务由政府部门付费,不得转嫁给企业负担、不得强制委托、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七、中介组织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可以一次性收取或分次收取。具体由双方商定,并在委托协议书中予以明确。八、委托协议生效后,由于委托人的原因,提前中止协议的,委托人应承担实际发生的各项工时及费用开支。由于被委托人的原因,违反协议规定的,委托人有权拒绝或终止付费;造成工作失误或经济损失的,由受托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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