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并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该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与罚金,只规定了一个刑罚幅度且跨度较小,拘役的法定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立法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幅度,法官可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作自由裁量。危险驾驶是本罪的本质特征。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这种行为不要求造成致人死伤或者物质受损的严重后果,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也非危险犯,从而划清了危险驾驶犯罪与一般酒驾行为、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过去对飙车、醉驾等行为历来由行政管理或者民事手段来调整。由于这两种行为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广大群众形象地称之为马路上的“两大杀手”,反映十分强烈,因而修正案改为由刑法手段来调整。但“飙车”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本罪,醉驾则没有情节上的限制,只要经过检验、测试,构成醉驾就入罪。人们担心这样规定会扩大打击面。立法机关认为,醉酒有明确的客观的标准,与一般酒后驾车的区分界限清晰。按照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f修正案第2款还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罪的,如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则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从一重处断)。(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竟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