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第五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一)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放验线资料;(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规划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核实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第五十八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公共设施、企业、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书面申请;(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三)现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现状地形图;(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村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建设图纸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初审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六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未申请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