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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并重复出现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800~15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于项目部下发的质量整改通知单没有及时安排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落实、反馈的,对项目质量检查人员工作不支持,滥用行政手段,给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局部返工的,对分包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处以7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工程资料的进度必须和现场同步,对应签字栏不得代签。如发现,对分包相关人员罚200元次,造成经济纠纷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甲方和监理在现场指出质量问题,第一次落实整改即可,若再发生类似的问题罚200元次(具体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以相关条款为准)。现场出现顶撞甲方、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给予2000元人次的严厉处罚。
第二十六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分包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处以8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在工程测量放线过程中,工程定位测量、轴线位置、标高而发生错误,又未经过复测的,对分包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处以2000~3000元次罚款。
第二十八条现场施工质量违反强制性条文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不按照图纸、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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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案施工的,给予15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节地基与基础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方案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如违反该原则,每发现一次给予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桩位放样时,其偏差值应符合规范要求,超出允许偏差根据问题严重性给予10030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桩机的选择必须符合图纸要求,如图纸没有明确需根据方案执行,如擅自选用桩机,给予5000元次的罚款,并承担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三十二条管桩施打过程中,严格执行工艺标准。最后三阵每阵十锤的贯入度必须满足图纸或规范要求方可收锤,否则给予5002000元次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管桩必须焊接桩尖,否则给予100元个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管桩的焊缝要饱满,其咬边深度、加强层高度、加强层宽度都要符合要求。否则给予100元处的罚款。第三十五条管桩的送桩深度禁止超出图纸、规范要求,否则给予500元根的罚款。第三十六条单根管桩施打完毕后,需及时按照图纸要求灌砼,如不灌或漏灌,给予100元处的罚款。第三十七条截桩需用专用机械,按操作规程施工,截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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