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北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冀财教200333号)
各市财政局、文物局(文化局)、省直文博单位:为加强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规范资金申报及领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河北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八月七日
河北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河北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机构等文物单位。第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省财政设立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两部分。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可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第五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第六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第七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维修、保护和安全技术防范、消防;(二)经批准的重要考古项目的调查、抢救性发掘、资料整理、报告出版;
f(三)省级博物馆馆舍、重要文物库房的维修;(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征集;(五)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消防;(六)重要出土文物和馆藏珍贵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