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承诺函(格式)
银团贷款与交易示范文本——前端文件
保密承诺函
致:潜在的参加银行名称
鉴于:
1我行牵头行名称已受借款人名称(以下称“借款人”)委托,就贷款安排描述(以下称“本贷款”)组织银团贷款;
2为使贵行了解本贷款、并就是否参加本贷款银团作出决策,本行或借款人已向或将向贵行披露有关借款人、本贷款等相关事宜的保密信息(以下称“保密信息”)。
为妥善保护保密信息,请贵行按法律法规以及本函的下列要求履行对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一条定义
11保密信息:是指贵行所获取的有关借款人及本贷款的各种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借款人及本贷款的基本情况、财务信息、产品信息、收入预测、担保人及或担保物的基本情况、牵头行联合牵头行安排行代理行(如有)的基本情况、我行或有关咨询机构对本贷款所做出的分析等任何与本贷款有关的信息。对任何作为保密信息而披露的信息而言,在进行书面披露时应注明“保密”字样,在进行口头或其他形式披露时则应提前告知披露对象该等信息为保密信息,且在告知后5个营业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披露对象确认该等信息为保密信息。
12下述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1在我行或借款人向贵行披露前,贵行已合法持有(包括贵行自行开发或第三方为贵行开发)的信息;
2已进入公共领域或可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
3在贵行获得保密信息后,非由于贵行的原因导致该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4贵行自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取的信息。
第二条保密义务
21贵行应承诺,保密信息仅用于对本贷款审查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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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2贵行应对保密信息妥善保密,保密的程度应不低于贵行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和审慎程度。
23仅贵行的下述人员可接触保密信息:根据贷款项目及银行实际情况填写。本款所列人员应与贵行承担本保密承诺函项下同等的保密义务,且如该等人员违反保密义务,贵行应与该等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24未经我行或借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贵行不得以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保密信息,也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除对本项目银团贷款进行审查之外的用途。
25未经我行或借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贵行不得对保密信息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进行复制。
26如基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判决或裁定或政府机关、监管机关依法做出的强制性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时,贵行应当尽快通知我行或借款人,并且,贵行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防止或限制其他未被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因此而泄露。
27贵行有权为本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