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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和国人民防空法民防空法》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于2011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自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5月27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人民防空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现代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救灾、发展经济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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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务人民生活相结合。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政府负主要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防空和防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教育、经济和信息化、价格、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人民防空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指定机构或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规划,加强教育训练基地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空和防灾救灾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空意识,增强公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校学生的防空和防灾教育,由教育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防空和防灾教育纳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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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教学内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防空和防灾救灾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防空和防灾救灾教育,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六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费用按照本办法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防空经费应当严格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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