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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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大、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普及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文化建设、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应证照;(二)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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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
(六)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八)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以及生产工艺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九)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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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六)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