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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资金从哪里来
作者:刘通陈龙桂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5年第21期
流域是一个自然概念,多数流域跨越多个行政区。由于行政区经济的分割性,流域上游发展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矛盾。而长期以来形成的天赋用水、无偿用水的传统做法,以及流域上中下游保护利用水资源关系错综复杂,使得建立流域内上下游补偿关系十分复杂。流域生态补偿主要难在建立稳定资金渠道,这是建立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重要前提。按照与水资源保护利用的紧密程度,流域生态补偿的资金渠道包括水质类补偿、水量类补偿、收益类补偿、工程类补偿、额度类补偿和一体化补偿等6种渠道。综合利用好6类渠道,可以为开展流域生态补偿创造更好的条件。
一、水质类补偿
水资源保护区域和受益区域围绕水质标准而达成的补偿协议,就是水质类补偿。2011年10月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实施方案》,试点期限暂定3年(20122014年),中央财政出资3亿元,浙江、安徽各1亿元。环保部每年组织安徽、浙江联合监测跨界水质,并以省界断面达标的水质为基本标准。经过考核,水质达到协议补偿标准,安徽获得5亿元补偿;达不到协议补偿标准,获得3亿元补偿。
一般而言,水质类补偿采用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补偿标准相对固定,调整时间比较长。同时固定补偿缺乏弹性,没有反映水资源保护努力与下游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不利于受水地区对生态补偿形成正确的认识,甚而将补偿误认为扶贫。水质变化的影响因素较多,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水质的波动也可能导致补偿标准的不利变化,进而不利于上下游建立正常的补偿关系。
二、水量类补偿
水量类补偿主要根据用水量的多少,在水费或者水资源费上附加或者提取一定的比重作为补偿资金。福建省2015年1月印发的《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提出对闽江、九龙江、敖江三个流域实行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包括三块:省里支持一块,上下游县市财政资金按照0204上解,上下游用水者按用水量的一定价格缴纳。闽江流域下游的福州市及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和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003元立方米计算,其他市、县均按0015元立方米计算。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向厦门市供水部分,按01元立方米向厦门市征收水资源费,作为流域生态补偿金单列分配给漳州市用于北溪水源地保护。据初步测算,三个流域每年可筹集生态补偿金不少于10亿元,比目前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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