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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03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日期】20030814【实施日期】2003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03年8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是我国体育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这项工作的管理,参照《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实施办法》、《国家科技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实施的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局管项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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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加强应用研究,着重研究体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育事业服务。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定期发布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采用委托与招标相结合的办法立项。委托研究项目由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招标项目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凡有条件进行研究并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
第六条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一、项目申请人应是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研究人员或具有相应研究能力的领导同志;具有中级专业职称的申报者,应在本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并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推荐;二、项目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独立开展、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多人参加研究的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组织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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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领导者,担负实质性工作;三、项目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局管项目;承担以前局管项目未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没有通过验收或评审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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