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的项目信息;五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第十六条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响
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响应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响应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第十七条开标报价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和
地点公开进行,由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开标报价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价格和投标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第十八条投标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
照无效投标响应文件处理:一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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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五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六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七未全部响应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谈判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应当获得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并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评审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评审委员会成员与其他供应商以及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其回避。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可以采取选择性确定方式补足。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应当严格保密。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遵守评
审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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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评审工作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场所应当具备完善的录音录像设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至少保存2年。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第二十一条在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所有供应商:一在投标截止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