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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报送采购计划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且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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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在当年11月底前执行并签
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预算的,应当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书面情况。政府采购预算无特殊原因未执行的,由财政部门收回。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
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采购
方式实施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并不得将采购项目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社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在代理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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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规定,
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应当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委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
特点和需求进行论证,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及评审办法,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并按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规定明确优先或者强制采购的要求和评分标准。需要交纳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供应商可以采用银行票据和专门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等形式交纳保证金。采用担保函形式交纳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第十五条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
省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下列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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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三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分因素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四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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