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以下简称“总局104号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号,177以下简称“总局177号文”)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以下简称“总局190号文”)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衔接和过渡,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化等级(一)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由原五个等级调整为三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和三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采用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两个指标确定等级。对非煤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别按照总局177号文规定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审、确定达标等级。
f(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统一为新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已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四级和五级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统一为新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各企业到原考核评定的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更换相关证书和牌匾。(三)截止2011年12月底前,经过外部评审机构按原评分办法评审并确定等级的,评审结果不变,在补充说明有关情况后,可以按照本通知的等级归类原则申报等级和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定级程序和评分标准一律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的规定执行。二、评审组织(一)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云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为非煤矿山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对二级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州(市)安全监管局确定非煤矿山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并对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取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评审资质的机构和省安全监管局认定的三级评审机构统一调整为二级评审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