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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5号《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省长陈豪2016年10月17日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目的: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概念: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原则:坚持规范发展、加强服务、严格监管、保证安全的原则。主体责任明确: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四)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五)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六)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索取的票证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废弃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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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疾控中心1年1次体检,体检合格的办理健康证)。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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