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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地探求。为了弄清什么是公益素养,首先必须搞清什么是公益?什么是素养?因为理解了公益和素养的内涵,有利于理解公益素养及其构成要素,以及与其它素养之间的关系。
首先我们来看“公益”一词,英文中译为“publicwelfare”,有成熟、完备之意,表达了身体和感情或智力上的双重成熟,尤其是人们超越自我关心或自我利益而关注和理解他人的利益,这意味着个体对于自身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的后果以及人我关系的感觉。“public”不仅仅是客观上量的集合,表现为“公众”、“公共的”,主观上更是一种共同的,集体的关怀。“welfare”饱含着人类对健康、幸福、繁荣等美好追求。据《词源》,公益指“公共之利益。相对一个人之私利,私益而言。”围绕着公益的含义,国内外的许多学者作出了多种多样的解释。德国学者洛厚德于1884年发表了《公共利益与行政法的公共诉求》一文,主张公益是任何人但不必是全部人们的利益。FJNeuma
在1886年发表的《在公私法中关于捐税制度、公益征收之公益区别》一文中认为,公益是一个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20世纪中后期,有的学者认为不确定多数人之利益也可以称为公益。在英美法系中,公益也称之为公共政策(publicpolicy),主要指被立法机关或法院视为与整个国家和社会根本有关的原则和标准,该原则要求将一般公共利益(ge
eralpublici
terest)与社会福祉(goodofcommu
ity)纳入考虑的范围,从而可以使法院有理由拒绝承认当事人某些交易或其它行为的法律效力。①不难看出上述对公益的解释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主要是从法学意义上来理解的,并且主要把公益概念等同于公共利益概念。事实上这两者有密切联系,但还是存在很大区别的。国内学者普遍认为:所谓公益,即指公众利益、众人的福利。
我们认为:对公益的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上去理解。从广义上来说,“公益是指一切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行为和活动,既包括政府性的,也包括非政府性的;既包括营利性的,也包括非营利性的;既包括强制性的,也包括非强制性的;等等。而从狭义上来说,“公益”主要是以非政府组织形式进行的、具有非营利性的、非强制性的、救助性和奉献性的一切公益活动的总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企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公益”的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
f救助灾害、救助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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