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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的周期。符合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岗位,企业可以申请以周、月或者季度为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符合前条第(三)项规定的岗位,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第九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限制】按照本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的最高限额分别为:以周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5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以月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小时;以季度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08小时;以年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0小时。第十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休息保障】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企业应当保证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两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第十一条【加班工资报酬支付】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企业与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综合计算周期未满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为周期截止日,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报酬。第四章审批管理第十二条【审批管理】下列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审批,其设在地方的全资、控股的法人单位应当将获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批复文件以及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企业;(二)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三)铁道、民航、烟草部门所属企业。其他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审批和备案。第十三条【报批材料】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包括企业性质特点、经营范围及规模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种类及原因;
f(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三)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申请期限、周期;(四)有毒有害岗位应当提交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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