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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占注册资本的%,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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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月日前(注:此处为出资时间,也可以填写年内,如10年内)缴齐。第七章第九条股东的权利1、出席股东会会议并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权;2、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分取红利和行使表决权3、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监督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4、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转让全部及部分出资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权;5、优先认购本公司新增资本权;6、公司解散后,依法享有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的权利。7、《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股东的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4、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其出资;5、《公司法》规定的其他的义务。第八章第十一条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股东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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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二条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注销应将其股权转让后或由公司收购股权后退出股东会。)第九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构。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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