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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文号】渝府发〔2010〕86号【颁布时间】2010827【实施时间】2010101【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0〕8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做好当前民生工作,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800元。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00元。
f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400元。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列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对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三、切实做好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关系到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切实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全市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抓紧落实,让低保对象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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