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性和及时性。第十四条火灾统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特大火灾档案应当在火
灾发生后的半年内抄送公安部消防局存查。特大火灾档案内容包括:火灾报告表,火灾扑救报告表,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火灾调查报告,法律文书(火灾调查证明材料、技术鉴定书),火灾现场图,火灾现场照片,火灾扑救总结和火灾处理报告。第十五条火灾统计资料由公安机关公布。
全国和各地的火灾统计资料在公安部和各级公安机关尚未公布
f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提供和公布。第十六条火灾统计人员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所规定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统计法规和公安部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第十七条凡与火灾统计工作有关的人员的奖励和惩处,《中适用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和修改。以往的规定与本规
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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