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统计管理规定【颁布日期】19891129【实施日期】19900101【颁布单位】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
1989年11月29日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89公发26号文
第一条
为了健全火灾统计制度,全面掌握火灾情况,正确分析
火灾规律,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个体经营户、
私营企业和各种联合经济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城乡居民发生火灾后,都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三条火灾。第四条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一)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而引起的火灾;(二)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其中地下矿井部分发生的爆炸,不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f(三)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燃烧的事故;(四)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五)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第五条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
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划分为三类:(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0万元以上。(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万元以上。(三)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第六条火灾发生后和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
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死亡和重伤的标准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第七条计。第八条直接经济损失系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火灾损失分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项计算统
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其计算方法如下:一、固定资产。
f(一)房屋建筑物按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火灾损失额=重置完全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