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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方便市民使用,美化城市环境,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城市公共厕所的规划、建
设、使用、维护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设置于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和商业、民用建筑,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第三条施本办法。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公厕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厕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旅游、环保、水务、园林、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厕管理的相关工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公厕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第四条公厕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以区为主、建改并重、方便实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
用、环保节能的原则。第五条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f(一)城市道路两侧;(二)车站、港口、机场、大型停车场、加油站、医院、体育、文化、教育场馆、会议展览场馆、影剧院、广场、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三)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品交易和商业服务场所;(四)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住宅小区。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按照本市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原建设部制发的《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公厕设置规划,纳入本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公厕,由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
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厕设置规划,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两侧公厕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城市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小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等建设工
程的配套公厕,由建设单位设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按照公厕设置规划要求应当配套建设公厕的,市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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