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新旧衔接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会计【发文字号】证监会计字20077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117【实施日期】2007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新旧衔接事宜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77号)
各证券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证券公司将于2007年起全面执行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为了使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稳妥、高效地进行,保证会计信息和监管信息的质量,现就过渡期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非上市证券公司(被托管和行政清理的除外)应按照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编制2006年年报,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本通知附件要求,编制股东(所有者)权益调节表,反映重大差异的调节过程。12
f调节表应当经会计师审阅并连同审阅意见报我会会计部、机构部或风险办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二、2007年6月30日以前,非上市证券公司仍按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现行方式报送月度报表相关信息。同时,每月以书面和电子表格的形式向我会机构部或风险办及注册地证监局报送股东(所有者)权益调节表,并对重大差异加以解释。月度调节表不需审计。三、非上市证券公司应于2007年6月30日之前完成财务系统调整,按照新会计准则及指南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自2007年7月1日起,所有证券公司应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和报送相关月度报表。四、上市证券公司公开披露财务会计信息,执行《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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