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郭某的委托,指派王某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他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刚才又经过法庭调查,对于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基于此,辩护人针对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犯罪事实部分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销售美容产品的行为不宜认定为销售假药罪。
公诉人之所以以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所依据的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所进行的鉴定报告,鉴定被告人所持有的Y1样品因为没有进口许可证应该按假药论。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部法律进行了修正,对假药的规定去掉了按照假药论处的规定,也就是说去掉了“原来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及销售的按照假药论处”这一规定。我国之所以在修订该法中将视为假药这一规定去除就是放宽了对于进口药品的管理,让更多的人能够买得起并用的起药。虽然该部法律在2019年12月1日才开始实施,但是法律在公布和实施之间是有一定时间的,这就为整部法律的实施做了一个铺垫,让我们朝着修订后的法律适用。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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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本案件不能只简单的看到本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的未实施还要考虑到法律的延续性。
基于以上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某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对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非法经营犯罪的罪名不持异议。
二、如人民法院对于辩护人上述观点不予认可,认为郭某构成销售假药罪,但对指控的销售假药和非法经营涉案犯罪金额,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错误。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郭某涉嫌销售假药、非法经营罪所依赖的主要证据有:司法鉴定报告、在郭某仓库查获的药品和从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取的“下单统计”。而以上证据根本无法证实被告人郭某的具体销售数量,因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所反映出的内容不具体,不确切。
首先司法鉴定报告送检待样品与微信销售药品及医疗器械是否是一致性,从作为检材的物证中所反映出的是在郭某仓库扣押药品所进行的鉴定。对于与微信销售中的药品是否一致是不具体,不确切,从里面的文字信息所反映的内容辩护人认为甚至无法认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公诉机关所提供待被告人微信销售记录及销售金额和产品的下单统计是侦查机关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统计得出后让被告人自己自认,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是否已经将上述文字中能够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