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人体器官捐赠的法律思考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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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捐赠的法律思考
人体器官捐赠的法律思考人体器官捐赠的法律思考人体器官捐赠的法律思考内容提要:在器官捐赠立法缺位的情况下,一方面是众多的有意捐赠人体器官的人捐赠无门;另一方面则是更多急需移植器官的病人因没有器官可以移植而不得不忍受病痛的折磨。一方面是有意捐赠器官者死后因家属的强烈反对而使死者的遗愿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则是医院害怕引来各种纠纷,对人体器官的捐赠和利用顾虑重重。本文从民法的角度论证了人体器官是物权法的客体,归属于本人和继承法理下的其他人。在法律限制流通的范围内可由权利人进行处分。只要利益均衡,符合公序良俗和尊重捐赠者的意愿,遗体和遗体器官的法律处分应是法律允许的,不应当受到限制。同时作者认为,我国的器官捐赠立法应当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关键字:人体器官遗体器官捐赠器官买卖一、问题的提出一名因抢劫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人,向深圳市红十字会、深圳狮子会眼库等方面的负责人表示,愿意死后捐献自己的全部器官。然而,我国任何一部法律均无“死刑犯捐赠器官”的相关规定,也没有相关有关器官捐赠的立法可以适用,这类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2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进行肾移植手术仅约201X余例,而需要手术者则多达30余万人,仅满足017病患者的需要。又如,占我国残疾人总数15的500余万的盲人之中,有近400万人可通过角膜移植而重见光明,但由于供体严重缺乏,每年却只有700多名病人能够接受角膜移植。3故在器官移植立法缺位的情况下,一方面,每天有大量的可用器官随同遗体火化而被一道焚毁,另一方面,又有如此之多的患者仍在等待中渴求,终因缺少供体得不到及时救治,或残疾加重或遗憾地告别人世。无疑,现实生活向法律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人体器官是物吗?公民是否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器官?我国器官捐赠的现状如何?器官移植的立法该如何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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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该遵循何种原则?以至于死刑犯可不可以捐赠器官也都摆到了我们的面前,成为了目前法学界亟待解决的问题。二、人体器官的性质与权属人体器官捐赠作为法律行为既是一种单方的行为,又是一种死因行为,所以其只要有行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故其在法律属性上r